实际上,在每份
承揽合同中都明确规定了合同的可随时终止条件。
然而,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当一方
当事人出现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下去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该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法律
法规特别要求,为确保承揽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解除合同的权利应该仅限于在合同实际成立且生效之后以及最后的承揽任务完成之前提出。
在此期间内,定作人若希望更改、解除合同,必须尽快向承揽人发出合理解释的通知。
另外,无论是否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如果因定作人的自行决定而导致承揽人遭受任何财产上或其他形式的损害,其都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义务。《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