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存在
家庭暴力之虞的婚姻关系中,若夫妇双方尚未决裂深厚情谊的情况下,受伤者有权寻求相关部门或机构的援助与支持以投诉、揭露问题或发出求救信号。
而一旦感情出现严重裂痕时,则可向司法系统
申请离婚解决方案。
倘若在此类婚姻关系中,任何一方欲结束关系的意愿极为强烈,他们均可用适当的方式请相关组织出面协调或是亲自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申请。
当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
离婚案件的过程中,需要采取调解措施来争取和解,但若发现感情的确已达到无法挽回的破灭程度,调解无望,那么人民法院应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