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高利贷, 即索求极高利息之贷款。
其起源可追溯至原始社会末期,并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扮演着信用基本表现角色。
可见,在资本主义体系形成之前,及现代银行制度确立之前,
民间借贷活动大多采取极高的利息形式。
自从人
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对高利贷所设定的衡量标准已从原本的年利率是否超越24%调整到了36%。
换言之,只要年利率未超出36%,便不被视为高利贷范畴。《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民间
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
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