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贵司未能依照规定为员工缴纳
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已违反法律
法规。
若贵司未能及时为在职员工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应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的严厉
警告与要求在特定期限内完成账户设立工作。
如未能按期完成,则将会被处以人民币一万元至五万元之间的罚款。
然而,即便成功建立了账户,如需补足或略有
拖欠,同样会面临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设定的期限,来进行补缴。
若仍然拒绝履行此义务,则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有权向人
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