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承担审判职能的人员犯有
执行判决失职罪且已构成
犯罪者,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刑罚;
但若因此导致
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士的利益受损程度尤其严重,那么将升格至五年以上直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样更重的
处罚等级。
本条法律涉及的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在特定的司法环节中,工作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和未能依照法定程序如采取
诉讼保全措施等,甚至不履行其应尽的执法职责,最终导致当事人或其他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
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
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
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