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他人名誉权的不法行为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对
受害人的受损名誉进行修复,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向受害人致以诚挚的歉意。
所谓名誉,乃是公众对个人或组织的品行道德、才识才华、荣誉声誉及形象资质等多方面因素作出的综合评定。
在公民的
名誉权受到无理侵害之时,有权利要求加害方及时中止
侵权行为,积极恢复其所受损失的名誉价值,尽全力消除侵权行为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并且以最真挚的态度向受害人道歉。《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