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饲养之野生动物致他人伤害,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应承担相应之
民事责任;
但若因
受害人自身行为不当所导致损害发生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可无需承担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
而若是因第三方过失所引发的损害后果,则应由实际应当负责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
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