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
拘役或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之
犯罪被告人,符合以下全部条件者,可被宣告
缓刑,而关于
未满十八岁之人、怀孕妇女以及年已满七十五周岁之人,亦应宣告缓刑:
(1)其
犯罪情节需相对轻微;
(2)需具备悔过自新的表露;
(3)不得有再次犯罪的现实威胁;
(4)宣告缓刑不能给其生活所在社区带来显着负面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