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更股东事宜,我们并不需要提供验资报告作为申请的必备材料。
实际上,验资报告只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才会使用到:
增资事项、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开设新的
子公司或分公司。
总而言之,仅当您需要证明贵司的真实资本状况时,才需向相关机构
递交验资报告。
请各位注意,在公司成立之初,如果涉及到发行
注册资本,那么恳请您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交验资报告。
在此,我们还要强调一点,验资报告的收件人意为遵照约定将验资报告呈送给受众的一方,通常就是指负责委托此类验资业务的客户本人。
为了确保验资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验资报告中必须明确列出收件人的详细名称。
此外,验资报告的范围段落还应阐述本次审核范围、各方的职责义务(包括
出资人和被审核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审查依据以及已经实施的一系列重要审验程序等内容。《
公司法》第八十九条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