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尚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状况下,男方有权向女方申请归还
定金。
通常情况下,定金是在婚礼之前支付的,它被视为女方或其父母所拥有的资产,与男方并无直接关联。
然而,仅在以下三种特殊情况下,男方才得以请求女方归还定金:
(1)双方尚未有合法的婚约注册手续;
(2)虽然已经完成了婚约注册手续,但是他们未能一同生活在一起;
(3)男方在婚前支付了定金并因此导致自己的生活陷入困境。
在此三种情形中,适用于第二和第三项情况的前提是双方必须正式解除婚约。《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