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房地产开发商实施“
一房多卖”行为时,
购房方如何进行合法合理的维权是必不可少的问题。
当
商品房买卖合同缔结之后,卖方却将同一物业再次卖予了第三方购主,这便直接影响到我们先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期望实现的宗旨。
遇到这种情况,无法获取房产的购主有权要求
解除合同条款、索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并获得相应
赔偿损失,此外,他们还具备权利去求偿卖方所应承担的不超过其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
赔偿责任。
在面临这种情形时,首先建议您尝试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解决方案,若协商未能达成共识,那么您有权利依法向法院提
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对其行为作出
赔偿和改过自新。《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
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