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借款合同中所载明的
违约金事宜,现行法律体系对其的认可度始终是毋庸置疑的。
在众多
当事人所签订的
借款协议之中,往往都会涉及到一旦任何一方发生违约行为之后,应按何种方式向对方承担相应违约金的条款。
而在这个过程中,允许双方自由设定违约金的数量以及由违约带来的
经济损失鉴定方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双方达成约定的违约金显著低于实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那么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将依据受害者的申请,依法赋予其进一步增加违约金的权利;
反之,倘若约定的违约金远超过实际
损失程度,则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会依据受害者的诉求,依法履行适度降低违约金的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
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