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严禁私自向
劳动者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这也包括在双方建立
劳动关系或者履行
劳动合同时,不得擅自要求劳动者缴纳货币或者实物等各类方式作为押金、风险金或者
保证金。
如若用人单位坚持违反上述律例,劳动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劳动者个人所有押金,此外,还要对收取押金者处以每名劳动者五百元以上至二千元以下款项不等的罚款;
而当此行为给劳动者造成实际
经济损失时,则应对其进行相应程度的
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
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
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
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