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存在
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其对应的继子女,应当按照亲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处理彼此间的关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
抚养权的归属往往归属于具有抚养义务的继父母。
然而,当生身父母与其继配配偶
离婚之后,倘若曾经受到他们抚养和教育的继子女,面临继父或继母不同意接手继续抚养的情况时,尽管原先的抚养责任已非其继父母所能承担,但法律依旧要求这些继子女必须交由他们的生身父母负责抚养和照顾。《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