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事件告一段落之后,原有的
抚养关系亦有可能发生调整,这是由于孩子的成长历程固然是漫长且动态发展的。
随着时间的流转,父母双方在抚养方面的实际状况以及子女自身的状态也有可能随之改变。
为确保孩子能够健康快乐地成长,法律充分尊重并认
可离婚夫妻根据实际情况来改变
子女抚养权的意愿和权利。
此类情况主要通过两种途径得以实现:
(1)父母双方以友好协商的态度达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共识;
(2)若双方未能就此议题达成共识,或者仅有一方希望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则
当事人有权选择提
起诉讼。
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出现时,对于父母中希望提出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申请的一方可获得法院支持: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沉疴旧疾或伤病缠身难以再承担抚养责任者;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抚养职责,甚至存在虐待子女情节,抑或是其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明显负面效应者;
③已满八岁且意愿跟随另一方生活的未成年子女,涉及对方有抚养能力的问题;
④存在其他客观需求需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