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判过程中,
离婚讼案的首次庭审并不必然导致离婚宣判的结果。
实际上,法院对于此类诉求的裁决尺度在于衡量夫妻双方之间的情感纽带是否已经瓦解,这也是决定
当事人能否
离异的核心所在。
若法官经查证认为双方的婚姻关系确实已经破裂、无法挽回,并且经过深入地调解工作仍未取得任何令人满意的成果,那么这时法庭会依法作出解除婚约的宣告;
而倘若法官认为当前的婚姻状况尚有修复的可能,或者是通过调解机制化解了双方的
纠纷,那么此时法庭将认为不适合做出离婚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