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贪污贿赂违法行为中,涉及到的财产主要指代实物价值,这其中既包含了具有货币价值属性的资产,比如现金、支付工具等;
也涵盖了不能直接进行货币转化的物质利益,比如说住房装修、财物免债等等。
同时,还包括需通过支付货币才能获取的其他形式的社会价值,例如会员服务费、旅行费用等等。
至于后一种情况所涉及的
犯罪金额,应当依据实际支付或理应支付的货币数量予以精确计算。《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
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
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