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诉讼过程中,关于是否需要退还
彩礼事宜,是须依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的。
若存在符合以下所述的彩礼予以退还的特定情形,则有权依法提出退还的诉求:首先,双方未能完成
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双方确实已经完成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未能组建家庭共同生活;
最后,婚前支付方因这笔款项而使得其自身生活陷入严重困境。
而对于上述三种情形的适用,均应取决于双方最终解除婚姻关系作为前提条件。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