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高层负责人员会对调查所取得的相关结果做严谨且科学的评估和审核,依据各式各样的实际情况,分别做出以下确定性的决定:
首先,如果确实存在必须接受
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根据其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严肃地做出相应的正式的行政处罚
处理决定;
其次,如果违法行为比较轻微并且按照法律规定不应该予以行政处罚时,则不能给予任何形式的行政处罚;
再者,假如
违法的
证据无法支持其罪行成立的,那么就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最后,如果该违法行为已经构成了
刑事犯罪,将会被移交至司法机关做进一步的处理。
对于那些情节错综复杂或涉及到重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件,行政机关的高层负责人员需经过集体深入的讨论后才能做出最终的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
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