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债按照其成因共分为
个人债务与
共同债务两类。
其中,凡系夫妻双方均在
债务凭证上签字同意或在事后予以认可等共同表达其意愿而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伴侣关系持续存在的期间内,由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均被认定为
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在该段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内,某一方以自身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出了维护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便不应将这笔债务划入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