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权转让过程中,无论原始债权附带何种从属权利,均需随同主债权一同转由
受让人享有;
然而,对于
担保物权这一重要的从权益而言,同样遵循该原则进行转移。
除非
当事人之间对其处置另行作出明确约定或法律对此有权禁止转让办理的强烈限制条件出现,否则无异于默许担保物权作为一项连带权益,同主债权一起被转让至新
债权人手中。
值得注意的是,当特定债权本身固有的特性使其无法被合法转让,或者依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明文规定,严禁此类转让的情况出现时,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都不应被纳入转让范围内。
具体包括以下三类情况:首先,基于债权自身属性的不可转让性;
其次,依据当事人间的特别约定而无法被转让;
最后,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明确严禁转让的
类别。《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