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借款双方在协议中就利率问题达成的约定并未超出年利率不超过24%这一范围之内,那么出席
诉讼活动的
出借人有权利请求
借款人依照既定约定的利率向其支付合理的利息费用,而该请求也将得到我国法院的大力支持和维护。
然而,若借款双方在协议中就利率问题达成的约定已经超过年利率不超过36%这个范围,那么对于超过这一范围的利息部分,将被依法视为无效。
具体而言,24%以下的利息部分均受到我国法律的全额保障;
对于介于24%至36%之间的利息部分,则应当视作自然
债务,即已支付的无需退还,而尚未支付的则不得再次主张提出要求;
至于超过36%的利息部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此类部分一概不予保护。《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