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用人单位无过失解约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三种:
首先,被认定患有疾病或者非职业伤害的员工,即使在相应
医疗期结束后,亦无法胜任其原有的职位,进而也无法适应用人单位另行指派之工作任务;
其次,针对那些工效表现不佳的员工,无论后续通过何种方式进行培训或工作岗位调动,均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业绩水平;
再者,当
劳动合同签署初期的关键性客观因素发生大幅度转变,从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顺利执行,此时,如果用人单位和
劳动者能够坐下来寻求解决方案,但最终仍然无法就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共同认可的话,同样适用此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