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企业长期拖延三个月未向员工支付薪资,此举便被视为无充分原由的
工资延迟发放,即通常意义上的
无故拖欠工资。
此处所谓的无故
拖欠,是指单位在未有明确合理的解释和理由的前提下,未能按照规定的期限正常地履行支付员工薪酬的义务。
然而,当以下这些特定的原因导致企业拖欠三个
月工资时,我们不能够简单地归结为无故拖欠:
1、作为雇主的用人单位遭遇了超出其人力所能承受范围之外的自然灾害或战事等难以避免的突发事件,以至于无法准时支付薪资;
2、考虑到用人单位确实在生产经营方面遇到了困难、资金周转受到阻碍,且经本单位工会内部协商同意后,才能适当延迟支付
劳动者工资。
对于此类延长薪酬支付的期限,国家层面允许的最高限度可由各省市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关根地方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设定和调整。
除上述情形外,凡
拖欠工资者皆属无故拖欠之列。《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