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关于不动产
物权的法律
法规,业主对于位于建筑物内部的住所、用于商业经营目的的房屋等专属区域依法拥有所有权;
而对于这些专用部位之外的共用设施及公共场地,诸如楼道、电梯间、门厅等,业主享有共同占有以及进行共同管理的法定权益。
为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对居住区内共同部分所享有的权益,要求建设方、物业服务提供商或其他物业管理者等人在利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部分创造经济收益时,在已扣除合理必要的支出后,剩余所得应全数归属于各业主义务。《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