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向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时,需符合下述条件:
首先,提
起诉讼的一方法定须具备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其身份必须为婚姻关系的当事者。
若夫妻双方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则需有其中一方的
代理人代为提出
诉讼请求。
其次,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须确保其婚姻关系具备
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