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土地
侵权纠纷中,各
当事人有权向所在地的乡村政镇府或土地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处理协调;
若乡镇级别无法受理该事务,当事人可直接向上一级县级政府提出
申诉,随后由负责的受理机构对该土地纷争予以初步调解。
若调解无果,将依法做出相应的
处理决定;
若当事人对于处理决定持有异议,则必须在接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