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90岁老年人以及具备完整个合
民事行为能力和清醒来访者时,他们享有设
立遗嘱的权利。
在此过程中,有几个必要条件需要满足:
首先,
遗嘱设立者得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我们会依据遗嘱设立人在执行遗嘱之时来鉴定其是否具有此种能力。
换言之,遗嘱人在立遗嘱期间需保持
行为能力健全,否则其所立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立遗嘱者的决策表达必须保持真实性。
我们会根据遗嘱设立者执行遗嘱的时间来评断其在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清晰,若遗嘱人在身体状况欠佳或者意识迷糊恍惚的情况下设立的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
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
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
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
欺诈、
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