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特定情形下存在返还
彩礼的法定义务,但这绝不代表
赠予者将全额获得返还。
在由人
民法院裁决的过程中,对于返还数额的确立往往需要依据诸多因素考量。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
当事人共同生活的时长以及期间的情感纠葛;
其次是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是否育有后代;
再次是家庭财产的实际耗用以及合理运用方式;
然后再对比平等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实力水平;
最后综合考虑赠予彩礼的金额规模以及各自在此事件中的过失程度,通过斟酌分析后,从而最
终审慎地确定返还的比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