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之
代位权,亦称之为
债权人的
代位求偿权,是指在
债务人间,当
债务者应行且未实行其对第三方(
次债务人)所拥有之权利,给债权人所拥有之债权造成损害之时,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债权,可以个人名义替代行使债务者的权利。
要使得债权人的代位权得以成立,须具备以下四个基本条件:首先,债权人必须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并且明确的
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需确实享有一定的法律赋予的权力;
再者,作为前提,必须是债务者未能积极行使其权利;
最后,要求债务者怠于
行使权利的行为,必然会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产生显著的负面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