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明确规定,若征收补偿方案未能做到公平公正且与事实情况严重不符,那么,作为受补偿者的被征收方在对该种状况产生异议之时应当可行使向相关机构提起
行政复议的合法权益。
具体针对工厂
类别的建筑物实施征用或
拆迁行为时,一般的补偿项目通常会包含安置费用以及由此引发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在内。
而在此之中,停产停业损失则是依照被
征收房屋正式拆除之前的收益水平、停产停业期间等诸多因素作出理性评估后得出相应结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
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