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交付之
商品房需承担如下之法律后果:
1.商品房买卖双方的
合同解除权:
在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出售的商品房,且经过买方多次催促之后,仍然未能在合理期限范围内完成交付的情況下,买方具有依法行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的权利。
2.出卖方应付清或
赔偿相关损失:
如因出卖方原因导致商品房未能按期交付并使用,则出卖方有义务支付相应的
违约金或赔偿买方因此所遭受的实际
经济损失。《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
买受人迟延支付
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
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