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内,如员工身患疾病并且在此期间遭受到雇主的解职处理,可被视为违反了劳动合约这一法律事实。
在此种状况下,员工有权利向其所在的单位提出要求,要求给予两倍
经济补偿金的
赔偿。
若在制定的
医疗期限结束之后,员工仍然无法胜任原先职务或其他由用人单位另行分配的岗位,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告知该员工,或是额外支付给员工一个月的薪资作为代价,方可解除此份
劳动合同。
然而,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向该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抚慰性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的具体标准是按照员工在本单位所累积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就需向员工支付一个月薪酬的标准来执行。
对于工作时间已超过六个月但尚未达到一整年的情况,应当将一年视为计算单位;
而对于不足半年的情况,应向员工支付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
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
月工资后,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