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
劳动法律
法规中,未能对职工连续
旷工的行为设定明确的
处罚期限,即旷工达到何种程度方可导致
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
通常而言,若此类规定确实存在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之中,则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应事先向全体职工传达公示。
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通常将连续旷工三日视作可以
解除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
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
保险福利、职工培训、
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