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之相关法律
法规,女儿在其父母离世之后,依法享有
继承父母财产与其他相关权益的权利,成为
第一顺位合法
继承人。
然而,如若出现特定条件下的
法定继承,女儿不存在剥夺
继承权的情况,那么在法律上赋予她的父母遗产的份额或继承权利仍然合法存在。
至于丧失继承权的案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如果女儿故意实施了对
被继承人的杀戮行为;
其次,若是为了争夺遗产从而杀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情况;
再次,若女儿有遗弃、虐待甚至伤害父母的行为;
最后,如果女儿故意
伪造或者篡改
遗嘱的过程中涉及到严重的违纪违规问题;
最后,举凡
欺诈或者威胁的方式来干扰遗嘱制定的行为,均会导致继承权的丧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
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