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需要明确的是,
未满十八岁的
未成年人和首次
犯罪的成年人并非特别或
一般累犯的主体范畴。
其中,普通
累犯特指那些在生命中触犯
有期徒刑等较重
刑罚并经
刑事诉讼程序执行完毕或得到赦免之后,在五年内再度犯下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严重罪行者。
与此同时,
特别累犯则是专指由于涉及到特定罪行且曾经遭受过惩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赦免之后,再次犯下同样罪行的罪犯。
另外,必须注意的是,即使是因疏忽而导致的犯罪或者
犯罪嫌疑人年龄
未满十八周岁的情况,都不会形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
从重处罚,但是
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
假释的犯罪分子,从
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