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缔
结婚姻关系之前,父母为其双方购
买房产所投入的资金应当被界定为赠送给子女本人的单方面行为。
然而,若父母能够出示明确书面声明表明这笔投资也属于面向双方的赠与,那么就需要接受新的法律规定和解释。
在当事人步入婚姻生活后,父母若再次为双方购置房产投入资金,应根据此前的约定来明确这笔投资的性质与归属,若无事先约定或约定模糊无法明确,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其视为婚姻双方的
共同财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
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