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肇事双方
当事人在引发
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所产生的行为影响及过失轻重,做出公正裁决。
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若一方向有明显过错并因此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需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付诸两方面或多方面主要过错致路况事故发生,应视其行为对事故的触发影响及道德责任的孰重孰轻,分别给予重责、对等责任与次要责任的裁定。
若各方都未出现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过错,可视为一场交通
意外事故,则各方可免予担责。
但若某个一方恶意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他方将不被认定为
责任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
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