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况下,继母有权积极争取对继子女的
抚养监护权,但这必须建立在充分的事实材料以及充分
证据的基础之上,以证明其自身条件以及原生父母无法有效照顾孩子。
而针对年满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他们的意愿通常应被视为主要决定因素。
法律明确规定,已形成抚养与教育关联性的继父或继母与子女之间享有同样的法定权力和责任,这种关系原则上等同于传统意义上亲生父母与其子女之间所建立的
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
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