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债务关系中,次
债务人享有合法的
抗辩权,能够主张自身坚硬的权益。
当债务人因某种原因未充分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相应权力以至于损害了
债权人的债权利益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安全,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债务人逐步履行其应有的权益。
需注意的是,依照我国
民法典的明确条款,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提出的合理抗辩,也拥有同样的权利向债权人提出观点。《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债权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