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未获得合法授权而签署的协议并非必然会被判定为无效。
实际上,有一种特殊的无权
代理现象,称之为“
表见代理”。
尽管名义上并未获得
代理权限,但因存在某种情形或原因致使第三方有充分理由相信这位
代理人具备代理权,同时,相对方对此并不知情,并且已经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此基础上所缔结的交易则由被代理人负责。
值得强调的是,在这种情况下,代理行为所引发的合同仍具有
法律效力,但法律责任将由被代理人承担。《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