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有企业遭遇
破产清算之后,应遵循
债务全额偿还原则,对
债务人所有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并予以公平分配。
无法完全完成
债务清偿任务的情况下,必须严格依据现行法律
法规,按照既定的清偿程序开展清偿工作。
在破产费用和共同利益责任得到优先清偿后,将按照以下顺序逐次实施债务清偿事宜:
首先,优先确保
债权人之于破产人所
拖欠的职工薪资、医药费用、
伤残补贴及
抚恤金能够得以顺利收回;
其次,关于应当划拨至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与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由法律明确规定需向员工支付的补偿费,同样被列为此类优先支付事项。《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
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