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因
证据不足而被
驳回起诉的
裁定书,其内容应当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首先,需要明确涉及到的
自诉人和被告方的
身份信息;
其次,需要简要陈述该案件的事实经过以及具体提出的
民事诉讼请求;
再次,需要详细阐述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相关情况及其所认定的客观事实;
紧接着,需要引用法条明确阐释为何由于证据不足,法院遂裁定予以驳回;
如有不服,
当事人可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申请或者依法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后,如实记载本案
合议庭成员名单,全体成员均应签字确认,并加盖隶属单位公章,标注裁定日期。《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
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
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
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
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
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