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个人亦可提出
伤残鉴定申请,然而这仅限于
工伤事故范畴之内。
若是涉及诸如交通事故、
治安管理之类的
刑事案件相关的伤残鉴定问题,则非个人所能染指申请。
即便私自聘请鉴定机构进行损伤程度评估并将其提交至法院,法院通常也不会予以认同,反而会要求重行进行鉴定,并会
委派法院选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新的伤情评估。
在鉴定机构甄选过程中,通常存在着两种路径。
首先便是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
协商一致,共同决定鉴定机构人选;
其次则是采取随机抽签或计算机筛选的方式确定鉴定机构。
鉴定机构在发布鉴定结论后,通常会采用邮件传送的方式将结果送到法院,然后再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向各方
当事人发送。
彼时,双方当事人均有权针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且时效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内完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