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的法律
法规,对于与企业
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如果经过双方
协商一致后由企业单方面终止
劳动关系,那么企业就应该根据该员工在本公司的服务年限,来决定给予相应的经济
赔偿。
具体来说,这个赔偿是按照该员工每个完整的服务年度(即每年)为基础,向其支付等同于一个
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金,且此项赔偿的上限为十二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不足一年,也可以按照一年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
同时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当企业在
终止劳动合同时所给予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当前所在城市的
最低工资水平时,才会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准设为该城市当月的
最低工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