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后男性
当事人所负借款能否被视为夫妇间共同之债,需要依据具体情形进行深入探讨。
在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过程中,倘若某一方当事人以其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大体日常生活需求而承担之
债务,则此类债务并不属于夫妻之间的联合债务。
例如,对于用于赌博娱乐、礼品馈赠以及聚餐等各类非正常开支产生的银行交易记录,可以选择性地向法庭提供
证据加以证实。
至于夫妻间应共同承受或某一方单独偿付的
共同债务,则需按照法律
法规作出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