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交通事故所涉相关方悉数为
机动车辆,针对
财产损失及
人身伤害相关费用,先在
交强险各分项责任限额内赔付后,其不足部分可予以汇总并按责份额分配,即各负担一半。
若其中一方为
机动车,而另外一方则为
非机动车或行路者,此时机动车方需首先在交给责任限额内为对方支付财产损失以及人身伤害相关费用,然后将对方尚未得到全数赔付的金额与自身涉及的损失总计,再按比例分摊至双方各承担50%。《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