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际,
劳动关系将自然而然地终止。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存在以下几种特定情况的,
劳动合同的
有效期应延续至相关情形消退之时才得以终止。
首先,是那些从事与接触
职业病危害有关作业的
劳动者,尚未完成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或者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发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
其次,是在本企业患有职业病或者因为
工伤导致失去或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员工;
紧接着,是处在患病期间或因为
意外事故而受伤,但仍在规定的
医疗期之内的劳动者;
然后,包括女员工在孕期、
产假以及哺乳期间在内的特殊类群员工;
此外,是在本单位工作时间已经达到十五年以上,并且距离
法定退休年龄尚剩余不到五年的员工;
最后,还有就是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等明文禁止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
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