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前任丈夫对现任妻子进行了
绑架活动,这便是我们熟知的绑架罪。
事实上,绑架罪有两个主要的
犯罪形式。
首先,是以索取财务为主要目的而进行的绑架行为。
这种类型便被称为“勒索型绑架”或常言中的“绑票”以及“掳人勒赎”等;
其次,是将他人作为人质进行威胁的情况。
此类行为的执行者通常会通过绑架的方式迫使对方做出妥协、让步或者是满足其特定的需求,甚至有时候这还带有政治性的目的。
需要指出的是,绑架行为作为一种连续不断的
犯罪行为,即使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且有所得逞,其所制造出的非法状况仍旧持续较长的时间,可能给受害者带来长久的身心煎熬和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
被绑架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被
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