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的期限原则上最长为二十年整。
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非法出租林地双方
当事人每次签订的土地租赁合约中所规定的
租赁期限必须严格遵守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
若租赁期间达到满额后,双方当事人需续订
土地租赁合同的,新的租赁期限亦应自续订之日起遵循这一不得超过20年的原则,如有超出20年部分的租赁期限,则为无效。
而关于土地租赁与
承包土地两者之间的差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土地租赁权属于债权属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则属于用
益物权范畴;
2、土地租赁期限严格限制在二十年内,倘若超过此年限且无法通过土地登记
代理进行修改,则这一部分超过的期限将会被认定为无效,对于耕地而言其
承包期设定为三十年,草原地区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不等,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则可以拥有长达三十年至七十年的承包期;
3、
土地承包通常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以家庭形式承包经营,而土地租赁则更趋向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外部人员进行租赁。
那么,关于土地租赁的
合法性问题,是否只需要满足《
民法典》规定的
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即可呢?答案显然不是这样简单明了。
首先,
签订合同的各方
民事主体须具备合法资格,即租赁双方应当是具有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自然人或
法人;
其次,
合同签订必须建立在各方真实意愿表达之上,并不存在
欺诈、
胁迫等外界压力因素的干扰;
最后也是最为关键的一点,即所签订的
租赁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且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权益。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出租林地还需取得当地村集体的同意方可进行正式的租赁活动。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租赁合同是指出租方向租借方提供租赁物供其使用并从中获取财产收益,而租借方则承诺定期支付租金的一种双方协定。
在此类
合同关系中,提供租赁物使用或收益权益的一方即为出租方;
而享有租赁物实际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则自然成为
承租方。
值得注意的是,租赁合同系属于一类诺成性质的
合同类型,即在双方主体签订合同时,该合同已经法定成立,并不以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其生效的前提条件。
然而,租赁期限仍需受到限制,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十年时间。《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